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歙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12月31日
歙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歙縣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縣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引導、激勵全縣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增強全縣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家、省、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質量獎是縣政府在縣內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包括縣政府質量獎和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個人獎。
第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評選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開展,不向參評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縣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審一屆,每屆獲獎組織和個人獎總數各不超過2家(人)。增設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個人獎不設提名獎),授獎數一般不超過當屆申報組織總數的30%(當屆申報各類組織總數不滿10家的,則提名獎授獎數不超過2家)。當屆申請組織或個人達不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信息經濟、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組織),在推進公共管理和服務、解決重大社會和民生問題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組織),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組織)及上述組織中的個人積極申報。
鼓勵縣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鼓勵獲獎個人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理論實踐水平,共同積極爭創黃山市、安徽省以及中國質量獎榮譽。
第六條 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歙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3年以上相應資質或證照;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處于縣內外領先水平;
(五)重視組織質量文化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獲得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等各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七條 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縣區域內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強烈的質量第一意識,積極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對提高所在單位、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近3年內無個人誠信不良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
(四)所在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職能部門界定)。
第八條 歙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負責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評審工作組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政府辦公室和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質量發展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領導和監督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決定縣政府質量獎評定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議提出縣政府質量獎和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個人獎公示(候選)名單。
第九條 歙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具體事務,評審工作主任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擬定縣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三)負責受理縣政府質量獎的申請,組織各單位對申報組織(個人)進行資格審查,組織實施縣政府質量獎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
(四)依托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專家評審組,對評審過程和專家評審組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五)向歙縣質量發展委員會會議報告評審結果,提請審議縣政府質量獎、個人獎和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公示(候選)名單;
(六)負責對社會各界反映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七)監督獲獎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范使用獲獎榮譽;
(八)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歙縣政府質量獎的管理辦法、評審標準及評審細則,并持續改進。
第十條 專家評審組由3名以上(含3名)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組織(個人)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提出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個人)建議名單;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被評審組織(個人)確認;
(三)向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報告評審結果,提出各獎項建議名單。
第十一條 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薦申報組織和個人、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十二條 縣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以及《政府質量獎評審指南》(DB34/T 1712)的最新版本。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七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
對申報個人獎的評選標準,參照省政府質量獎的個人評選標準進行。
第十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申報及評審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組織培育、當屆計劃安排、啟動申報、發布公告、申報培訓、自評申報、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候選提名、媒體公示和審定批準。其中: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由專家評審組依據評審標準、實施指南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 發布公告??h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當屆縣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條件、申報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條 申報培訓??h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應邀請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的相關領域行業專家對相關組織(個人)開展集中專題培訓。
第十六條 自評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個人),在自愿基礎上如實填寫《歙縣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組織(個人)的申報材料經鄉(鎮)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由其組織各相關單位對申報組織(個人)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個人)名單。
第十八條 材料評審。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組織(個人),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對其申報材料進行書面評審,對照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及得分??h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對材料評審高于500分的組織(個人),結合評獎名額,確定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個人)名單。
第十九條 現場評審。專家評審組根據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個人)開展現場評審?,F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及得分?,F場評審得分即為該組織(個人)的評審最終得分。
第二十條 候選提名??h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現場評審得分,按得分綜合排序,提出縣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最終得分須高于600分)、個人獎和提名獎組織(最終得分須高于550分)的候選名單,提交縣質量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表決。
第二十一條 媒體公示??h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將會議表決通過的擬授獎組織(個人)名單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和縣內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社會反映的問題,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如反饋意見中不良行為經調查核實后屬實,不應獲得獎勵資格的,則直接取消,空缺名額不補。核實結果應函告縣質量發展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被調查組織(個人),并形成調查報告備查。
第二十二條 審定批準。經公示無異議的擬獲獎組織(個人)名單,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縣政府通報表彰,頒發獎牌、證書,并給予每家15萬元人民幣獎勵。獲得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由縣政府通報表彰,頒發獎牌、證書,并給予每家2萬元人民幣的獎勵。獲得縣政府質量獎個人獎的人員,由縣政府通報表彰,頒發榮譽證書,并給予每人1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質量獎有效期自獲獎年度起5年,第5年需再次提出申請??h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有效期自獲獎年度起3年,次屆可再次提出申請。個人獎不設有效期。
獲縣政府質量獎組織再次獲得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重新授予獎牌和證書,不予資金獎勵,不占當年獎項名額。獲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再次獲得提名獎的,重新授予獎牌和證書,不給予資金獎勵,占用當年獎項名額。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以及組織宣傳等。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質量獎獎勵經費、申報及評審管理工作經費(每屆5萬元)納入評審年度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實行??顚S?。
第二十七條 鼓勵獲獎組織(個人)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愿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積極履行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個人)不得將縣政府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在宣傳活動中使用縣政府質量獎榮譽時,應當注明獲獎年度。違反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申報組織(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政府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個人),撤銷獲獎榮譽,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公開通報,且在撤銷之日起終身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報告,停止宣傳獲獎榮譽。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并公開通報,且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惡意欠薪案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二)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群眾舉報并查證屬實的;
(三)發生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續有效運行,管理水平明顯下降,不承擔社會責任,失去標桿示范作用的。
第三十一條 申報組織(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等內容。承擔縣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個人)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對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咨詢服務活動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工作有異議的,或者發現申報、評審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向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反映,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并處理。提出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歙縣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政辦〔2015〕26號)同時廢止。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武部,駐歙各單位,各群眾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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