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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11-24    閱讀: 2554次   

                                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速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規定,我們對《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1〕289號)進行了修訂?,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2021年10月24日


                                附件

                                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速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引導社會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中央財政設立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轉化基金)。為規范轉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轉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轉化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地方科技計劃及其他由事業單位產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及其系統等。

                                    第三條  轉化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和社會捐贈。

                                第四條  轉化基金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條  轉化基金遵循引導性、間接性、非營利性和市場化原則。

                                第六條  轉化基金應堅持績效導向,落實全面預算績效管理要求,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子基金

                                 

                                第七條  轉化基金與符合條件的投資機構共同設立子基金,為轉化科技成果的企業提供股權投資。子基金重點支持轉化應用科技成果的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八條  鼓勵地方政府投資基金與轉化基金共同設立子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參與設立子基金,加強投資和孵化協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九條  轉化基金不作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東或出資人,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為子基金總額的10%-30%,其余資金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募集。

                                第十條  子基金應以不低于轉化基金出資額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總額50%的資金投資于轉化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業。其他投資方向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第十一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貸款或股票(投資企業上市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私募基金從事的業務,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待投資金應當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

                                第十二條  子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8年。存續期內,鼓勵其他投資者購買轉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額或股權。存續期滿,轉化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清算退出。轉化基金轉讓子基金份額或股權取得的收入,以及從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繳中央國庫,具體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子基金應當選擇具有托管資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銀行開設托管賬戶。存續期內產生的股權轉讓、分紅、清算等資金應進子基金托管賬戶,不得循環投資。

                                第十四條  子基金應當委托專業的投資管理企業作為子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子基金存續期結束時,年平均收益達到一定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可提取一定比例的業績提成。子基金各出資方按照出資比例或相關協議約定獲取投資收益,并可將部分投資收益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子基金應當在子基金合伙協議公司章程中載明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其他投資者子基金存續期內購買轉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額或股權,轉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對其適當讓利。


                                第三章  組織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轉化基金頂層設計、規劃布局,制定轉化基金管理制度,統籌負責轉化基金管理運行、績效管理和監督等工作。財政部履行轉化基金出資人職責??萍疾堪匆幎ㄅ鷾试O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變更事項。

                                第十九條  科技部、財政部共同委托具備條件的機構(以下稱受托管理機構)負責轉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適應轉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隊伍、內部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等。

                                第二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職責、參與重大決策、監督投資和運作,不參與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機構兼職,不得從子基金領取工作津貼、補助、獎金等任何形式的報酬。

                                第二十二條  科技部、財政部組織成立轉化基金理事會,成員由科技、財務、法律、金融、投資等領域的專家組成,為轉化基金提供咨詢。

                                理事會通過理事工作會議審核子基金設立方案,定期召開年度全體會議為轉化基金發展提供意見和建議等。理事會成員依規履行職責,并接受科技部、財政部監督。

                                第二十三條  科技部、財政部以外的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每屆理事會任屆期滿時,除科技部、財政部外的理事會成員應至少更換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會工作會議。出席理事會工作會議的理事會成員人數應達到全體理事會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各領域至少應有1名理事會成員參加。

                                理事會工作會議審核設立子基金時,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形成理事會審核意見。同意票數占比達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為通過。

                                第二十  科技部建立國家科技成果轉化信息共享平臺,主要展示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信息支持。平臺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和商業秘密外,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  轉化基金建立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科技部負責科學設置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開展績效監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機構對轉化基金實施績效自評。自評結果經科技部認可后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萍疾?、財政部加強組織指導,督促做好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  轉化基金管理費參照市場同等規模政府投資基金情況并結合績效評價結果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管理費具體核定比例和使用管理,由科技部、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  財政部、科技部及受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轉化基金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  轉化基金實施過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三十  轉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根據本辦法制定轉化基金相關實施細則。

                                十二條  地方可以參照本辦法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

                                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1〕2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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