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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7-01    閱讀: 2872次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已經2021年4月10日縣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4月17日

                                 

                                 

                                關于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妥善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切實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保護人民群眾不動產物權,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號)及《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妥善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皖自然資〔2020〕157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違反用地、規劃等開發建設條件的不動產登記問題

                                存在超用地紅線、超容積率等違反規劃、用地條件,但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可由購房人出具知悉情況的說明后,先行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及時將所發現問題書面反饋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書面反饋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違反規定問題依法依規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送不動產登記機構備案。

                                對已交房入住、不影響建筑物整體安全但短期內無法整改到位的,由縣資規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形成整改意見后,為權利人先行辦理不動產登記,后續整改工作由縣資規局牽頭負責,按要求全面整改到位。

                                二、關于集資建房的不動產登記問題

                                1. 在原用途為教育、醫療衛生、辦公、工業、商業等劃撥土地上經批準已建住宅的,可將住房占用的土地從原宗地中剝離,按房屋規劃設計用途辦理房地一體不動產首次登記,原宗地權利人應同步申請變更不動產登記信息。集資建房人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原宗地權利人經催告仍未及時申請更正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可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自行更正宗地信息。

                                2. 集資建房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原宗地權利人滅失的,由其主管部門代為申請;原宗地權利人改制分立的,由其承繼單位代為申請。相關單位不得拒絕,以免造成遺留問題久拖不決。

                                3. 因規劃、建設等手續不完善導致不符合辦理不動產登記要求的,由業主單位委托有工程質量檢測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性檢測鑒定,并經住建部門確認房屋安全性鑒定結果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先行辦理不動產登記,后續整改工作由縣資規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按要求全面整改到位。

                                4. 集資建房對象資格由縣住建局(房管中心)審核,面積超標或無資格的,由房管中心委托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按同時期同地段同用途類似房屋評估價格為基準計算差價款,集資建房對象補交差價款后,集資建房雙方可申請轉移登記。差價款由房管部門征收上繳國庫。

                                三、關于中心城區個人自建房的不動產登記問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已建成且房屋狀況無變化、無權屬糾紛,有權屬來源文件的,按權屬來源文件辦理;未經批準或遺失批準證件的,可由權利人出具權屬說明,村(居)委會、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屬實簽署意見蓋章后,憑權屬說明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開展權籍調查,公告無異議的,按建筑物基底所占宗地結合權屬來源文件批準范圍落宗,土地性質按劃撥確定,用途不明確的按住宅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建成的,憑用地批準文件、建設規劃證明及規劃核實憑證等有關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我縣不動產統一登記之前(2016年10月14日),審批資料不全但符合城市規劃、無權屬及四鄰糾紛的,由縣資規局牽頭,會相關部門“一事一議”參照同時期建房審批規定完善手續后辦理不動產登記。已規劃核實但在核實后加建,無安全隱患的,由縣資規局組織相關部門形成整改意見和權利人承諾在整改工作完成前不處分該不動產后,可先按原核實范圍辦理不動產登記,并在登記簿中備注整改意見及承諾情況。后續整改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落實。

                                2. 屬我縣不動產統一登記之前經職能部門審批,符合原登記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現因審批件形式發生變化,致使不動產登記機構無法按照現行收件要求辦理登記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調查確認,參照所涉不動產周邊區域已發證項目審查標準受理登記。

                                3. 《歙縣徽州古城保護條例》確定的保護范圍內,居民或非國有單位轉讓其建筑物的,產權人先主動向徽州古城保護事務中心告知擬轉讓建筑物相關事宜,由該中心召集黃山徽投集團、文物事務中心及專家論證決定是否啟動收儲。如不予收儲或收儲不成功的,產權人可向他人轉讓,并申請轉移登記。其中,建于1949年以前的建筑物轉讓時,受讓方需編制建筑物原地保護利用方案,并經縣住建局、資規局、文物事務中心及徽州古城保護事務中心對方案審核確定和審查批準,由徽州古城保護事務中心與受讓人簽訂古民居保護協議后方可轉讓。受讓人的具體保護利用行為由徽州古城保護事務中心會同縣城管局實施監督。

                                四、關于國有資產劃轉的不動產登記問題

                                不動產劃轉前屬于政府資產且無不動產登記記錄的,可憑縣政府劃轉文件直接以接收單位名義按現狀辦理首次登記;劃轉前已登記在政府部門名下但與現狀有差異,屬劃轉前變化的,按現狀過戶,屬劃轉后變化的,按原登記簿記載過戶。權調資料由接收單位委托制作并交原資產管理單位確認。土地性質、用途由縣資規局根據劃轉文件結合現狀確定。

                                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嚴格把關,不得擅自搭車,違規辦理。本意見發布后,國家、省、市如有新的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執行其規定。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法院,縣檢察院,駐歙各單位,各群眾團體。

                                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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